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分局及市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市局管理干部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科级干部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任职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种批评和监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六)民主作风好,善于团结同志,胸怀宽广。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由股级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股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由副科级提升为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培训。
(四)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拨。
第六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由副科级晋升为主任科员、由科员晋升为副主任科员、由办事员晋升为科员的,一般应任现职级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明确职级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规定:
(一)县(市)局副局长(副书记),在副科级职位(岗位)上任职10至12年及以上的,且政治坚定、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明确正科级。
(二)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内,县(市)局副科级领导干 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推荐,且政治坚定、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改任为主任科员。
第八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达到一定年龄改任非领导职务制度。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当年龄达到55周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已明确副处级的,按省厅有关规定改任);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度达到53周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市局机关科级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按省厅党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共改任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占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
第三章 干部管理范围和任免审批
第九条 市国士资源局管理的干部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正、副局长,党委正、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和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县(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市局机关、分局及市局直属事业
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十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干部
除市局管理以外的县(市)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第十一条 干部任免
l、各县(市,国士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由市局党委提名,经考察并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市局党委讨论决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办理任免手续;
2、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由市局党委提名,经考察讨论决定任免。
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副局长(副主任科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由市局党委提名或县(市,局党委推荐并经市局党委同意,经考察并征求地方党委意见(纪委书记还需同时征求地方纪委意见)后,市局党委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4、市局(含分局)科级领导干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层干部的提拨任用按省厅党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各县 (市)国土资源局前一条所列职务之外直属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局,市局党委考察讨论决定后给予任免批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局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在县(市)局党委任免前,报市局审核备案后,由各县(市)局党委办理任免手续。其他科室主要负责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土所所长,县(市)局党委任免后,报市局备案。盐都、亭湖分局中层正职和国土资源所所长的任免,由分局报市局审核备案后,由分局办理任免手续。
第四章 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
第十四务 实行科级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 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五年。
(二)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任职期满因工作需要轮岗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三) )轮岗交流的重点是科级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以及管理人、财、物的岗位。
(四)县(市、区)国士资源局的科级领导因工作需要可跨县(市、区)交流。市局机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处室科级干部必须定期跨处室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一)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和管理人、财、物的处室领导,在同一职位任满一个任期的;
(二)其他处室领导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两个任期的;
(三)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满两个任期的;
(四)在具有行政审批权岗位上工作满一个任期的;
(五)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十六条 轮岗交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定期轮岗交流一般每年一次,不定期轮岗交流可与下派挂职锻炼、任职回避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轮岗交流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在任免通知下达的三日内交接工作,到新岗位报到。
第十八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干部挂职锻炼;
(一)挂职锻炼的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二)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可以与下派社区和扶贫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五章 干部培训和出国政审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参加公务员新任职培训,未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不予确定或暂缓确定职务。
第二十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专门培训机构的任职培训,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和局后备干部应优先安排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组织机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新知识(基木技能)培训,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按年制定培训计划,每人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职自学和参加学历教育。学历教育采取组织安排和个人申请相结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参加学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干部的出国政审
1、各县(市)局正,副局长,党委正、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和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及上述人员之外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厅办理政审批件。
2、科员(股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国仍由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政审批件。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木称职和不称职。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干部全方位的考核。年度考核结合年终总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动员部署。
(二)个人总结。个人依据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戚绩,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填写《考核登记表》。
(三)述职评议。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县 (市、区)局机关全体人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市局党委将派人参加。市局机关主任科员、副处长(副主任)及以下干部向处室主要负责人述职,处室主要负责人在科级干部会议或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述职述廉,接受评议。
(四)主管领导评鉴。
(五)审定考核等次。采取分类按实有人数计算比例,优秀等次不超过12%,优秀等次的产生,由各县(市、区)局党委和市局机关各处室推荐,并结合各单位的民主推荐情况,市
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市局党委讨论决定,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应予公示。
(六)反馈和复议。考核结束后,组织人事处将考核结果通知书送达本人,如被考核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按规定在十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直至申诉。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本年度累计病假(不含工伤)、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因私出国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几种特殊对象的考核。
(一)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二)本年度军转干部,结合转业鉴定及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一般定为称职等次;
(三)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考核工作小组向所在学习培训单位索取了解学习培训情况,视情确定等次;
(四)借用人员连续借用六个月以上的,由借用单位负责提供考核情况,并确定等次。
第七章 干部奖惩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成绩明显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者给予嘉奖;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或年度考核连续兰年优秀者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对贡献杰出,战绩优秀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对贡献重大,成绩显著且社会影响深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一等功以上奖励。
第三十条 对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者实施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胎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五)参与色情,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人员实施处分,应当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对受处分人员的处理,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