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国土资发〔2006〕218号
省厅执法监察局:
2006年9月22日,我局收到省厅执法监察局《关于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盐通高速公路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苏国土资执法函[2006]142号)后,立即派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盐通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交通工程,经过亭湖区南洋镇绍林、东滩、民生、凤洋、曙光、新港六个村(东滩、民生两村现已划归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涉及土地2070.87亩。该工程从2002年12月开始动员征地拆迁,2003年开始动工建设。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时间是从2003年5月开始,到2005年8月全部兑现结束。在兑现征地补偿费用时,南洋镇是按照苏政发[2000]77号、苏政办发[2002]79号、盐政发[2003]147号文件进行兑现的,其中,路基按每亩不低于9300元兑现,取土坑按每亩不低于5200元兑现。
二、征地报批情况
2001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省厅《关于江苏省盐通、宿淮、扬州西北绕城、常澄、通启高速公路提前用地的请示》后,下发了《关于江苏省盐通、宿淮、扬州西北绕城、常澄、通启高速公路先行用地的复函》。《复函》同意盐通高速公路可以先行用地,同时明确先行施工用地前兑现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
三、征地补偿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9号)是2002年7月21日印发并执行的。2003年7月7日,盐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苏政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在总结和借鉴市内外高速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盐政发[2003]147号)。盐通高速于2003年开始动工建设,补偿也随之进行。因此,2003年开始动工建设的盐通高速公路的补偿只能依据苏政办发[2002]79号和盐政发[2003]14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而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是从2004年1月1日才开始实行,文件发出的时间是2003年12月19日,在该工程开始动工建设和开始补偿之后,故不能参照此文件予以补偿。其次,苏政办发[2002]79号文件具体明确的是全省在“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的标准,而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是针对一般项目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一般规定服从特别规定的条款,在“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盐通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应该依据苏政办发[2002]79号文件执行。
南洋镇按照苏政发[2000]77号、苏政办发[2002]79号、盐政发[2003]147号文件对被征地群众进行补偿,其中,路基按每亩9300元至9800元兑现,取土坑按每亩5200元至5700元兑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征用土地补助费按每亩9300元至9800元兑现。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800元(8000元减去1000元青苗费、2000元安置补助费和1000元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余额的70%);安置补助费为2000元;青苗费为500元至1000元;此外,又根据苏政办发[2002]79号文件规定每亩增加了4000元。
2、取土坑复垦补助资金按每亩5200元至5700元兑现。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100元(7000元减去1000元青苗费、2000元安置补助费和1000元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余额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为3100元至3600元。
四、信访处理情况
对六个村部分群众提出按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等几个问题,南洋镇及相关村多次对其进行了解释,并和部分群众一起到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了解。2006年1月11日,南洋镇派人武部长李浩和亭湖区信访局局长夏明与信访群众陈红联、陈立竹一起到省信访接待中心进行约访,省信访接待中心接待员口头明确答复,按照苏政发[2000]77号、苏政办发[2002]7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没有违反政策。2006年3月17日,蔡金帮等群众不服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的答复意见,向我局提出信访复查申请。2006年4月4日,我局在经过认真复查后,向蔡金帮等群众发了《关于对亭湖区南洋镇蔡金帮等人土地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盐国土资信查字[2006]第05号)。我局认为,盐通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应该按照苏政发[2000]77号、苏政办发[2002]79号、盐政发[2003]14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2006年6月20日,蔡金帮等群众向省厅提出对我局复查意见进行复核的书面申请。2006年7月13日,省厅下发《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苏国土资信核[2006]第17号),维持了我局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省厅核查认为:“盐通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交通工程,经过批准于2003年开始动工建设。按照规定,应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2]79号文件,以及盐城市人民政府[2003]14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省厅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的最终复核意见。我局正在会同亭湖区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劝其不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投诉请求,应该停诉息访。
特此报告。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土地 信访 调查 报告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6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