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建设是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技术管理讲标准化,谁制定并发布技术标准,谁就是该科学技术的领头人;社会管理讲规范化,谁制定的规范最完善并全部组织实施到位,社会的文明程度就最高、人与人之间就最和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规范化建设将在各行各业,尤其是政府的各部门及其内部的各业务处(科)室蓬蓬勃勃地开展,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3年就率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又制定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发布了《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我市开展了“土地登记无差错,抵押登记零风险”活动,今年根据三政建设创新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双达标”活动,为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创造了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平台。下面就我市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针对《土地登记办法》提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市地籍管理规范化水平。
1.回顾过去,我市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水平明显提升
200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下发后,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及时组织全体地籍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能够切实执行“五个不得登记”的规定,地籍管理及土地登记规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1领导重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2基础投入加大,城乡土地调查已达到全覆盖。
1.3健全制度,市局和各县(市、区)均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不断规范和完善了地籍管理各项业务的流程和操作办法。
1.4严格要求,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均能严格执行“五个不得登记”的规定,严把土地登记关。
1.5各县(市、区)局基本能以《土地登记规则》为准则,坚持按照“土地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6坚持以证管地。在用地审批工作中能够将土地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在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等手续时也能坚持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未经登记、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转让手续,不予设定他项权利登记。
1.7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一律停止办理分割发证手续,待依法处理、补缴出让金后再予办理。
1.8能积极开展“窗口受理,文明办公”。市局和各县(市、区)都成立了行政许可处或服务大厅,以土地登记发证为主,进一步完善了服务设施,明确了“六项服务”要求,大大缩短了办结承诺时间。市局独立宗地从过去的15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成套住房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从过去的10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
1.9积极开展机制创新,市局地籍处下设登记发证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公,专门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期审查工作,做到权力下放,服务前移,责权对等,有效地减少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1.10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和应用.
各地通过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我们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多头发证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宗地土地登记的程序不够规范、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不签字、地籍调查表和审批表填写不规范等,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要求,规范操作,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2.深入学习,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地籍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土地确权与争议调处、土地调查、土地遥感监测、土地统计、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地籍档案管理等。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将地籍管理各项工作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定等认真检查、对照、完善(各种规定图照),使地籍管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是加强耕地保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各项地籍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依法行政,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很抓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新规定和新要求,并在日常地籍管理中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于
2.1、关于土地使用权宗地的概念
《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实践操作中也是按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但是什么是宗地,《土地登记规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有关地籍调查的书籍一般将宗地定义为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根据这一定义,宗地只是一个平面的概念。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不仅是一个二维的平面概念,而且是一个三维立体的空间概念了。为什么《土地登记办法》会如此规定呢?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的规定,可以设立立体的空间的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办法》通过扩展宗地的概念外延,将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由于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和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地下人防工程、地铁、立交桥、天然气输送管道等地下地上工程,这些工程投资大,关系到国计民生,长期以来在土地的使用上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一般也没有办理供地手续,物权法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以后进行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做了立法上调整。但目前三维空间宗地的具体技术规定还未出台,有许多问题还无法解决,(如地籍号如何编等.)在工作中还没有具体实施。
2.2、关于土地登记类型
《土地登记办法》把土地登记类型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五个类型。原《土地登记规则》把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二种,变更登记包括:设定登记,转移登记,名称、地址、用途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原初始登记和总登记不分,给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如过去初始登记有个公告程序,当一家一户零星申请登记时是属初登记呢还是变更登记呢,如果属初始登记,必须一一公告,既麻烦也不必要;如果属变更登记在理解上又说不通。《土地登记办法》把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分开:将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定义为土地总登记,而不再指初始登记。将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定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作为初始登记,总登记必须要先发通告,调查核实后还要对拟登记的地块进行公告。初始登记则没有要求通告和公告。这里的总登记之外,应该理解为在时间上可以在总登记之前,也可以在总登记之后,在空间上可以在总登记范围内,也可以在总登记范围外。我们现在搞城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对过去已经发过公告进行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的区域,现在相当于采用新技术进行更新调查,有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有新增和遗漏的进行初始登记,可以不进行通告和公告,但对过去没有进行过调查登记的区域,要按照总登记的要求,依法进行通告和公告,程序一个不能少。(潘石健案例)
2.3、关于土地登记的程序
原有的土地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新的程序是:申请→权属审查→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必需的相关资料要由申请者自我提供,即自我举证。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请直接进行权属审查。将地籍调查由政府负责改为由权利人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这是地籍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以前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绘制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现在强调土地登记的民事行为,要由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土地权利范围、内容等。这样有利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和错误责任的追究。把土地登记真正放在权威公信的地位,将土地登记人员从工作量极大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注意政府已经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普遍开展了地籍调查,在开展自我举证时,要注意调查成果的合理利用,一种办法是调查成果有偿给中介公司使用,中介公司向国土局缴纳一定的资料使用费;另一种办法是资料不提供给中介公司,调查资料仅作为国土部门权属审查的依据。二是要注意审查的职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错误登记的责任在当事人,而因审查不严,造成重复登记的国土部门责任重大。三是一定要坚持申请登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申请不登记(潘万军案例)。四是严格程序,防止未经审核人签字直接由审批人签章发证,缺少权属审核的程序;防止未经公告程序(大面积初始地籍调查时必须要)直接登记发证;防止和未经初始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我市已经省厅批准作为登记代理的试点,并已进行了上岗培训,各县(市、区)一定要乘风乘势抓紧推进自我举证制和登记代制‘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研究切实可行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所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形式、运作模式、服务内容和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土地登记机关审查的方式和相关责任,制定规范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为全面推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做要制度建设。
2.4、关于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未经初始登记直接进行变更登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这和《物权法》法中的规定一致。在土地登记过程中首先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再根据登记簿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证书;土地登记簿要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无论是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要求将有关的权利设置注记在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土地证书制好以后,一定要明确专人进行校对,防止证书内容与登记薄不一致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把划拨土地使用权发成出让土地使用权至使受让人蒙受经济损失)
土地登记簿是由土地登记卡按照一定规则组装成的土地登记档案。土地登记卡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宗地的基本状况,如地号、图号、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以及便于查找的有关图、表、册的编号;土地使用者、上地所有者或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通讯地址、单位性质、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内容,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事项及登记依据等,土地登记薄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证书填写不规范,不重视土地登记卡填写和登记薄的建立。各地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到位。
土地登记簿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按街道(乡、镇)组卷,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卷,卷内土地登记卡按宗号顺序排列,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卷号按“街道(乡、镇)——街坊(村)——卷”三组六垃数编排,无法划分街坊的小城市,卷号可按 “街道——卷”二组四位数编排。卷皮、卷脊除标明卷号外,还应标明卷内宗地数。
土地归户册是由土地归户卡按照一定规则组装成的土地登记档案。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按宗地填写。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归户卡的编号为填写上地归户卡的顺序号。土地归户卡其他栏目的填写方法与土地登记卡对应项目相同。
土地归户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以街道(乡、镇)组卷,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千卷,卷内土地归户卡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卷号按“街道 街坊——卷”六位数编号,末划街坊的小城市,按“街道 卷”四位数编号。卷度、卷脊除标明卷号,还应标明卷内户数。当前各地在规范化建设中,首先要根据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薄,只有合法有效的登记薄,才能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有效性。
2.5、关于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
《办法》明确了土地登记办理的时限,第19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十二条规定,(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法没有明确审查后不予办理的在什么时限内告知);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和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终止后的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后15日内没有起诉的或法院终审裁定后(虽然起诉但法院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定后10内当事人未上诉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注销登记如何办,《办法》没有明确,我个人认为应视为到期自动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6、关于“五个不得登记”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这里的其他不予登记的内容较多,包括: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这一条和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应,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严防死守,决不能稀泥糊涂,因小失大。
2.7、关于注销登记
《办法》将注销登记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1)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李秀英案例)(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前三种情况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征收的必须要补偿和安置到位、收回的必须拆迁安置达成协议后才能直接注销,因为都是依法征收或收回。目前毛地挂牌,采用先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挂牌出让,再进行拆迁安置的程序不合法,应该是先批项目用地,然后进行拆迁安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最后挂牌出让。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为解决拆迁安置资金不足问题。在具体操作时,我们要把握住原土地使用证未依法收回注销,新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登记发证,以防止重复登记发证(葛筱玲案例)。后三种情况必须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2.8关于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还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9关于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是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提起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意提起;申请人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明确限定了时间;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避免有人恶意或者随意提起异议登记。准予异议登记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并发给申请人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过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登记。《办法》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不符合条件的没有规定。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处理在实践中有两种方法,一是对认定事实把握性不大的,尽量允许异议登记,最后根据法院的裁定或注销异议登记,或进行变更登记。二是对认定事实非常清楚直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潘黄种禽场案例,防止以异议登记代替变更登记)。
2.10、关于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是在确定的土地权利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土地权利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为保障将来实现土地权利,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在工作实际中,目前我市基本没有开展这种类型的土地登记,因为分户或转让发证必须先办理房产登记,所以对土地而言不存在市场交易风险的问题。
2.11、关于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主要是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内容,登记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查封登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权属登记时,转为正式查封。预查封所针对的对象实际上仅是被执行人将要取得财产,实际上查封的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在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转为正式查封登记。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法院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
轮候查封登记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2.12、关于抵押登记
法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对建筑物抵押作出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6类财产不得抵押。此外,不得抵押的还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
抵押物抵押价值的确定由抵押双方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抵押价值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土部门不得要求对抵押土地进行评估。
2.13、关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的活动。土地登记资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是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两类不同性质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对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对全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查询。其原因是土地登记结果是政府形成的最终土地确权结果,具有公信力。二是原始登记资料采取限制查询主体的办法。及政府司法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有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的相对人。对邻居和直系亲戚开始可公开查询登记结果(登记卡和宗地图)看是否因错误登记而侵犯到自己的利益,以便及时提出异议登记,提出异议登记后上诉人民法院,这时就成为利害关系人,可凭律师函查询登记资料。
3、开拓创新,把我市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3.1积极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双达标”活动
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基础;是积极主动服务、树立部门形象的重要窗口;是严格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关键。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工作要从基层做起,要从基础业务做起。基于这种认识和思考,根据局党委开展“三政建设创新”的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我们提出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籍管理达标国土所和地籍管理规范达标县(以下简称“双达标”)活动,以此从根本上推动我市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双达标活动”目的是为我市地籍规范化建设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基层国土所和基础业务做一个总体设计要求,促使我市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更好地从基层国管所做起,从基础业务规范抓起,使地籍基础更加扎实,支撑和服务更加有力,更好地为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服务,为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双达标”关键是基层国土所达标,因为再好再规范的业务要从基层国土所做起,基层国土所的管理水平、办公条件和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对规范化建设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管理要制度完善,思想要教育有方,能力要锻炼提高,因此我们对基层国土所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设计要求是:日常管理精细化;办公设施现代化;人员配备知识化;工作实效显著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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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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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管理精细化 |
1、有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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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较高的工作目标及强力推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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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明确的人员分工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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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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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严格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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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设施现代化 |
1、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较先进的勘丈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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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地籍管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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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功能齐全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和县局联网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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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采集架档案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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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配备知识化 |
1、从事地籍工作的人员具有大专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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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门负责登记的人员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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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籍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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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用地籍信息系统进行信息输入、输出及宗地草图的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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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进行网上传递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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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熟悉土地调查工作,对常用地类判断准确;对基本图件能快速判读并定位;能进行外业调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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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 作 实 效 显 著 |
(一)、土地登记发证 |
1、土地登记表格填写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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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发证的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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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发证的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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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镇集镇发证率8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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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镇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发证率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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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率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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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常变更登记发证率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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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归档齐全、规范并入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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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调档时间快,公开查询便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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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没有因错登漏登而形成的行政复议诉讼被撤消或败诉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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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调查 |
1、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土地调查覆盖率100%,并入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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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庄调查基本完成并入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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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健全的变更调查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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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上报变更调查记录和工作底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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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调查统计台帐资料齐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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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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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要求是按照崔主席提出的跳起来摘桃子的要求设计的,标准要求较高,但不是很难。各地只要经过一定的努力是能够做到,只要真正达到这个标准,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就一定能够有很大的提高。
地籍管理达标县的要求就是国家地籍管理规范化的要求。主要是从业务规范标准做起。具体标准省厅下发的通知已经明确,由于时间关系,在此就不再重复了。
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双达标”活动,是“三政建设创新年”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市局将把“双达标”活动一作为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严格按照“双达标”的内容和标准,认真考核评定,严格把关,对达到标准的基层国土所和县(市、区)国土局分别授予“地籍管理达标国土所”和“地籍业务规范达标县”称号。今后评选全市地籍管理先进单位和向上级推荐地籍管理‘双强单位’,都要以地籍管理“双达标”的考核结果为基础。
3.2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的有关制度
《土地登记办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尤其是地籍管理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各地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物权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办法》实施后有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一是建立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新型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在保证法律程序不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二是明确土地登记机构的职责,根据《物权法》规定,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还要建立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等制度,健全完善土地登记质量保证体系。
三是完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研究制定宗地地籍调查程序、方法、成果资料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要求,不断提高对权属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能力。
四是按照《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建立相应供地制度,完善相应登记办法,统一地籍编号体系。
五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字地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现有土地登记资料的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查询质量。
3.3、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各地要以《土地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开展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步伐,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摸清具体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定相应措施,完善已有登记宗地信息。同时,必须从制度上建立完善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地籍数据库的现势性,以夯实土地登记基础,确保土地登记质量。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金土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登记机构职责、土地登记簿法律效力、土地登记程序和类型等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3.4、积极配合城乡统筹发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一切土地产权的流转都必须进行土地登记,否则,土地产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证。当前农村土地登记工作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特别是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对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统计登记,在权属无争议的情况下加快开展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农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发展农业,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在农业生产的各个关键阶段,为了不误农时,农民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生产的发展,必然向金融机构提出借贷的要求。但金融机构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民间借贷市场就趁机发展起来,农村的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加。政府应当在赋予农民对耕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地位的基础上,允许耕地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以此作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从而使发展农业生产有可靠的信贷资金作保证。有效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3.5、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在贯彻实施《物权法》,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要把规范化建设的检查工作作为常态工作抓实抓好,检查的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簿建立情况;(2)土地登记机构建设情况;(3)依法确权登记情况;(4)土地登记程序执行情况;(5)土地登记资料完整性情况;(6)土地登记表格使用及填写情况;(7)土地登记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检查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整改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抓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地要全面清理土地登记资料,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严格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在市、县(市、区)自查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土地登记规范化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通报。
4、加强研究,不断提高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因为任何规范东西都是暂时的,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地实践并加以总结、完善和提高。由于物权法刚刚颁布实施,原土地管理法有许多东西与物权法不完全衔接,如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在《土地管理法》中对高架桥、地铁、地下管线等关系到重大民生的地上、地下工程用地没有作出专门的用地批准规定,这是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对土地管理提出更高的新要求,也必将对土地登记提出新的办法,《土地登记办法》虽然对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登记根据物权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但有些方面还不具体明确,如空间使用权或地下使用权如何确定,关于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如何进行,地籍编号如何编等具体操作细则还未出台;又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上都不具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要先补偿安置收回,然后才能出让,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先收回出让,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谁是谁非,要讲依据,讲法理。所有这些都有待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解决。在具体研究上要以国家的“宪法”为根本,以最新颁布的《物权法》为先导,围绕《土地登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不断发现新问题,不断研究新问题,最后不断解决新问题。这样,我们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和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就会越来越高,越来越好。
要建立重大疑难问题集体讨论会办制,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重大疑难杂症问题,解决重大疑难杂症问题要掌握几个原则:一是情况必须调查清楚,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情况明,心中才有数。二是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思考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研究相关政策,采用类比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相关政策的,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前提下,按照法理提出方法措施。三是要出于公心,本着切实解决问题实事求地提出处理意见,越是重大的疑难杂症越要出于公心,来不得半点私心杂念。真金不怕火来烧,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出于公心,即是有一点偏差,都不会出多大的问题。四是集体会办,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集体会办是防止和削减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有效措施,能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五是要上下联动,有情况及时上下沟通,对上及时请示汇报,对下及时布置落实。
